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CJJ/T182-2014 建标库

5.4      

5.4.1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不得任意删改。有条件的化验室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5.4.2  应建立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印登记手续。

5.4.3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定期备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的相关规定。

5.4.4  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规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至少保存5年。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时应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