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CJJ/T182-2014 建标库

4.2  设计要求

4.2.1  外出入通道的设置不应少于2个,每一楼层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和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

4.2.2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为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时,宜安装电梯。电梯及电梯通道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

4.2.3  化验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供水化验室:Ⅰ级不宜低于1000m2;Ⅱ级不宜低于500m2;Ⅲ级不宜低于100m2

    2  城镇污水处理化验室:Ⅰ级不宜低于500m2,Ⅱ级不宜低于300m2,Ⅲ级不宜低于200m2

4.2.4  化验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和进深应根据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开间不应小于3.0m,进深不应小于6.0m;

    2  层高应根据化验用房的类型确定,且不得小于2.8m;

    3  地面应采取防滑、防腐蚀、防水措施;

    4  门的宽度应满足化验室设备最大几何尺寸,门上应设置观察窗;窗应安装防尘装置;窗台距地面不宜小于1m,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5  面积大于40m2的房间应设2个通向走廊的出口。

4.2.5  化验用房给排水系统应独立设计。给水应包括自来水和实验用纯水,有害废液应集中收集处置。

4.2.6  化验用房供配电系统应包括照明用电和设备用电,并应分别布线,形成回路。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应设置接地保护。

4.2.7  化验用房供气系统应独立设计。压缩气体钢瓶应固定,并应远离火源,在阴凉处储存。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单独放置。

4.2.8  化验用房通风系统应包括全室通风、局部排气罩和通风柜。通风应采用专用管道排放,有毒废气应处理后排放。精密仪器室、洁净化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应各自独立设计,独立使用。

4.2.9  化验用房温度、湿度调节系统应根据仪器设备和检测环境要求设计。

4.2.10  化验用房应采用耐火材料,隔断和顶棚应具有防火性能,并应设置火灾烟雾报警器、灭火设施等。

4.2.11  放射性检测室位置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2.12  化验用房应配备检测设施与辅助设施。

4.2.13  附属设施用房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室应有防尘设施,配置符合制水设备功率要求的电源线路;

    2  气瓶室应设防爆墙;

    3  库房应防明火、防潮湿、防高温、防日光直射。门窗应坚固,窗户设遮阳板,门应能向外打开;室内应设排气降温风扇,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应备有消防器材;

    4  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门窗应防尘,应安装避光窗帘,照明应选用白光。室内应有防水、防菌、防鼠等措施。

4.2.14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使用要求选择开间和进深,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