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
二:○一○?年三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行政区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中市含《蓬江区、江海区区专!指新会区下同)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市【、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 新会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 ?。(二)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主体、标】准和时间 》
】(,。一) ?1998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可参照本条【的(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交存
! (二【。) 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交存!
》 (》三) 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
】 (四) 】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存
—
: ? (?。五) 20》03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住宅项!。目可分两年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参照本条第(三!)、(四)》项的:交存标准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应不《少于交存《标准总额《的5:0%
】 (?六) 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参照本条款的交存标!准由业主或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七) 开发】建设单位在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售出的商品】。住宅:从,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空?置满一周年》以上(含一周年【)的房屋应参照【本条的第(三)、】(四)?、(六)项规定的】交存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
,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第十一条 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管银行”)签订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协议
】 ,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代管银行开—立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核算单位—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应与!购房人签订》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金额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 (二)!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或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办理房产》证、房屋抵押、房屋!产权转让等)前须】持管理机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代管银?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三)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到代管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发给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和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 (四)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建》筑面:积,在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范围内则不】予办理退《回或补交手续—
:
?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代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六)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购房—人(: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约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交存!标准低于第九条【的第(三)、(四】)项:的交存标准时应由购!房,人(:业主)?足额交存当原—约定:的交:存,标准超出本实施细】则,交存标准的》全额存?入管:理机构?所,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不予?退回购房人(业主)!
? :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并按约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进【行约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
— 第十四条 购房!人如未按本实施细则!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
?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购房人?(业主)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未能按规定期【限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前应当向【相关方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
】
《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受让方【应及时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书、登】记,簿,凭证:、,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等到】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如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应协商足额交!存
】。 ,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资金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发出续交—通知: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实施【细则应?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购买》。国债事项并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五)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六:)管理机构如—。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 :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由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六【)管理机构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办《法、专项维修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措施、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等
】 (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六—)业主委员会—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代—管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由】代管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 第二《十三条 当业—主大会?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备案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向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下载)》;,
《 : (二)—业主大会《关于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决议文件—书,面决议?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和相关业主投票【同意签署确认等情况!;
》 , : :(三:)相关业主签署【确认同?意的书面《材料;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预算书
】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出具】。备,案文:件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该款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
: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向?管理机构《提供工程结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组织代?修并按规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等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
《 (二)经消防!、安监、技监、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 , ?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抢修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迅速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需?即时抢修的及时【向,管,理机构和《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其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按照规定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
,
》 (二)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制定代》。修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 ,。 : (三?),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 (四《)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管理机构提出列【支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
?。 (—五)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
《 1.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会议【决,定和代?修施工方案》 ,
? 2.相】关专业部门对维修项!目的鉴定报告
!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等情!况)
!。 4.《施工合同书》(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 《。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的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书—等
》 (六)】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和根据施工合同书的!约定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
?。
?。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因维修》责任人之间》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或仲裁无法即时支付!相关维修《、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先垫支相关费!用收回?后应当即时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三《十条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全《额分配每年年初【按照业?主账:。户的累计积数计入】到业主账户 —
第?四章 监《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查—。询、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缴!工作市、《区财政、规划、【工商、?税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缴,工作
《
— (一)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责令限期交》存;
《
, —(二)?开发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逾期仍不—交存的相关业主【应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供协助;】 ,
】(三)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经多次!督促催交仍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予以公布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区域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代管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 ,管理:机,构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代管】银,行进行?。复,核
?
?
第三十五条! 代管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代管银行进行复核!
》 代》管银行负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
?。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申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颁发企业资质!。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途
【 》业主委员会》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和指导相】关的业主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 管理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