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竣工验收
6.4.1 喷泉水景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6.4.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 设计变更文件和竣工图;
3 主要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各子分部工程调试和运行记录;
6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喷泉水景工程操作规程、维护和管理手册。
6.4.3 竣工验收时,应核实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对其主要使用功能宜进行复验。
6.4.4 喷泉水景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