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22-2015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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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喷泉水景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应齐备,且已通过审查;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已批准;

    3  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条件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  预留洞、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5.1.2  喷泉水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5.1.3  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检验。产品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且存放、搬运、吊装过程中不得碰撞和损坏。

5.1.4  施工中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5.1.5  利用既有建(构)筑物作为喷泉水景工程的建(构)筑物,施工、安装时不得破坏或损伤其结构及防水等功能。

5.1.6  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安装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