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22-2015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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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喷泉水景工程中的建(构)筑物应满足喷泉水景工程系统的安装、操作和维修要求。

4.1.2  喷泉水景工程中建(构)筑物的规划布置、总体设计,应与喷泉水景的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1.3  泵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

4.1.4  建(构)筑物预埋件的埋入位置应准确。

4.1.5  所有穿池壁和池底的管道均应设置止水环或防水套管。

4.1.6  自然水体中建(构)筑物的维修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建(构)筑物不应影响行洪功能、航运通行,并宜设置维修通道。

    2  通道地坪标高应根据喷泉水景水体大小、风浪等因素确定;当无资料参考时,应高出通道所在位置水体设计(高)水位标高0.5m。

    3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当有设备运输时,其宽度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4  通道两侧应设置人行栏杆。栏杆材料、间距、高度等应满足运行人员安全要求。

    5  通道应设置限制游人攀爬的警示标志。

4.1.7  喷泉水景水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喷泉、水旱喷泉的地面和水喷泉供儿童涉水部分的池底应采取防滑措施,喷射水流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  无护栏景观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3  在湖泊、河流等天然水体上建造喷泉水景时,应在其覆盖范围的湖泊、河流一侧或两岸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