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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 ?   《 ,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蓬—江、:江,海、新会三区—行,政,辖,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有绿地和规划【的绿化?用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市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的依—据 《    】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部分其!。他绿地;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和》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规】。划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定》规划范围内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小区级以下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三章【 监督?保护与管理 【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绿,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跟踪:管理 《    —    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应依据绿线!规划确?定的:控制线?在,实地设立界标 !。    ! 第十条 —凡涉及城《市绿线的调整—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山体林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 ,    》   》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    【 :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   —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线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拦河截溪; — :   《 ?。  ? ,。。 (?二)取土采石; 】   — , 《   (三)【。设置垃圾《堆场;?    ! , ,    (四【)排:放污水; 》  》  ?    (五!)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现状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