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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 ,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蓬!江,、江海、新会三区】行政辖?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有绿—地和规?划的绿化用》地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 市《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 ,   》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的依据  !  》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部分其他绿地;【 ,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和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规划: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定规】划范围内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小区级以!。下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三章 监督】保护与?管理: :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绿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跟踪?管理  —    】。 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应依据绿线规划】确定:的控制?线在实地设立界标】 : :    — 《第十条 凡》涉及:城市绿线《的调整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山体林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    —。 《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 , , , ?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 ,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   ? ,    【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 ?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线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拦河截溪;》。 》    】  (二)取【土采石; 【 ,  :  —   (三—)设置垃圾堆场【;  【  》   ?。。 (四)排放【污,水;  】 ,。 ?    —(,五)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现状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