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功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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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 功能检验应—包括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1《0.3.《2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检验应《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分系统功】能逐项演示检验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
10.3【.3:。 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包括》会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和会议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
:
10【.3.4 电【子,会议系?统声音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听:音评价工作宜在【满场:条件下进《行也可在空场条件下!进行
?
《
, 《2, , 扩声系统应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 3 建筑【声,学环境应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
》 ,4 评价内—容应按表1》0.3.4-—1,的,要求进行《即包括声音响度【语言清晰度声音方向!感声反馈《系统噪声声干扰【以及混响时间等【内容其中《声干扰和混响时【。间应作为《检验:建筑声学的主观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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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4-1 声音】。质量评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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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应符合表1!0.3.4-—2的规?定
:
表1【0.3.4-2【。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
》 6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 : 7 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
10—。.3.5 》 会议显示系—统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评价内容应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
》 , 2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并应符合表10.】3.5-《。1,的要求
!表1:0.3.5-1【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
,
【
》 3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
?
: 《4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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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质量【符合性查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填写本规!范表:B.0.1》
《。
10《。.3.7 》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检验记录应—。。填写本规范表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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