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 功能《检验
》
10》.3.?1, 功能《检验应包括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10.【3.:2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检验应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分系统功《能逐项演示检验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1》0.3.《。3 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包括会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和—会议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
?
10.3.4! 电子《会,议系统?声音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听音—评价工作《宜在满场条件下进行!也可在?。空场条件下》。进行
! 2《 扩声系统应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3, 建筑声学环境】应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 4 ? 评价内容应按表1!0.3.4-1的】要求进行《即,包括声音响度语言清!晰度声音方向感声】反馈系统《噪声声?干扰以及混响时间】等内容其《中声干扰和混响【时间:应作为检验建—筑声学的主观—评价:指标
》
表10.3】.,4-1 声音质】量评:价内容
!。
?
,
5【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应符合表—10.?3.:4-2的规定
】
表1—0.3.4-—2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
》
— 6?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
:
【7, 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
:
10.《3.5 会—议,显示系统《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评价内容应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
2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并应《符合表10.3.5!-1的要求
—
表10】.3.5-1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
《
】 3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
:
【4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
10.》。3.6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质量符合性查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填写本规范【表B.0.1
!。
10.3.7!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检验记录应填—写本规范表B—.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