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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 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 : ,。 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 :    】  (一)财【政拨:款,。。; : 《   —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  《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 ?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 ,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   】 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 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 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    【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 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 ,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 , ,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  —   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