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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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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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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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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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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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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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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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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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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
: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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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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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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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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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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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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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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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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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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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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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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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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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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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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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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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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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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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
《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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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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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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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
《 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 :
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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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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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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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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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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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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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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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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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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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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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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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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