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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 《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 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 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  :  (一)—财,政拨款; 》 《   【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 ,   《 ? :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   ?。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   【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 ?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  —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  》 : ,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  ? 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 ,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   【  : 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 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   【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  —   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