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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 ?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    】 ?。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   ? : 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 》   (一—。)财政?拨款;? ?    】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    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 ? :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  :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  ?  》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 , 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 ,    》 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 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 : ,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 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  :     ! 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    《 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    !。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    !   ? 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