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 : 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 , , 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  :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 , 《   (》一):财政拨款《;    ! ?   ?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   【  :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   》。    》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 《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    》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  —   ?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  :。  》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 ? 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 ,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    —    【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    》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    】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     ! :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