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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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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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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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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房产、财!政、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市!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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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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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物的投!。资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九—。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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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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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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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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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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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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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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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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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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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政府参照第!一款执行
! 第三章 —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
第十五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达到节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降【低建筑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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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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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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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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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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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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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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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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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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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或工程—有计划地安》排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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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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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掌握既有—。。建筑的地域、—种类、建成年代、结!构、空调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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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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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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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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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对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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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物耗能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提供的建筑物—耗能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
?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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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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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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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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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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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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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未抹灰前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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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推进科技—进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配套砂浆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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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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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城区及所辖市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积极—创造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件 —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使用散装水泥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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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开工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应当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预缴: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原预征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专】项,。资金
【
第四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 第四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七章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四十五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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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应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或补贴建!造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四十七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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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在【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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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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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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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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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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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五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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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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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
】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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