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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7]1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   (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   (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   (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工商】、环保、《园林、城管、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应根【据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建设 《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第七》条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以及—高新区、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产:权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   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建设拆除或】迁移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  (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以《下作业   (一!),占用城市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摆卖牌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二:。)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材料、抛卸》重物等;   】(三)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明火作业》;   (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装卸(?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 (五)破坏路侧石!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出入口; 【  (六)》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腐蚀性【物体; 》  (七)》车,载物拖刮路面、设置!路障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它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需【采取保护《和加:固,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   【挖,掘工程?若自行修《复路面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占用的性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标志;  ! (三)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渣土;?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   (四)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及时报告其【主管:机关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第二十二条【 占用和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涵安全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桥涵设施【;   (二【)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 (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构)筑物; —   (六)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验收同—时将有关管线竣工】资料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修:建建筑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维修和清於!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在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 《 第三十八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注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有!。关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   对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 !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书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气体等;  !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  :。(,。六)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管道及至接【户井(含接户井和楼!宇四周的管、渠【)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接户井至—排水户的所有管道】(包括?化粪池及《其进出管道)由排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或!维修费用《  ? 接户?井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排】出场地范围外—的排水?管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以及!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排水立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第一个!检查:井 : 第四十三条 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通—畅并向社会公开维修!电,话,同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公安、交通】、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  抢修作业需要】临,。时停止排《水时各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配合抢险工【作 :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在进—行规划审《批期间应征询—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管位:、管径、高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十六条?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移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时》。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迁?移、改建排水—设施以?及一切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 第四十九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性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城市《排水标准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 第五?十条 饮《。。。食,、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行业排—放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隔毛处理后!才,。能接驳下水道—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场?地、洗车场、石材加!工厂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接户井前设置清】。洗槽和沉淀池等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具有节能型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节《能灯具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但不得—影响其功能》。。和道路?交通:。且应取?得其权属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的应当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五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剪修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完毕《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搬迁和补装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人具!体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有《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抢修?。作业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保—证市公共《。消火栓的供水—安全:因,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时市【区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在市政公共消火栓】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二)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三)盗窃、—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公,共消火栓; 【  (四)其—他损害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十八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市(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江【府[19《99]50号)以】及200《0年1?0月9日市府办发】布的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