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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 ,江,。府,[2007]1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 】   (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   (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工商?、环:。保、园林、城—管、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应根】据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第七条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以?及高新?区、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产权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   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建】设拆除或迁移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  (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以下作业 !。。  (一)占—用城市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摆卖牌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二):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材料、抛卸重物】。等;   —(三)?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明火作业; 】   (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装卸(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五—)破坏路《侧,石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出入口;  【 (六)《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腐蚀性》物,体;   —。(七:)车载物拖刮路面、!设置路障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它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需采取保护—和加固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  — 挖掘工程》若,自行修复路面—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占用的性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标志;  【 (三)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渣土;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四)?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及《时报告其《主管机关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第?二十:二,条 占用和》。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涵】安全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第二十七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涵设【施;   (二)!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 (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五)擅自《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构【)筑物;   (!六)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验收同—时将:有关管线竣工—资料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修建建筑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维修》和清於?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在,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十八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注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有关】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   对《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 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书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 (六)《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管道及至接户井(】含接户?井和楼宇四》周的管、《。渠):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接户井至排水户【的所有?管道:(包括化《粪池及其进出管【道):由排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或维修《费用 ?   接户井—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排出场地范【围外的排水管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以及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排水立—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第一《个检查井 第四】十三:条 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通畅并向社会公开!维修电话同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公【安、交通《、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作业需要临时【停止排水时各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配:合抢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在进:行规划审批期—间应征询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管!位、管径、高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十六条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移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时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迁移】、改建排水设施以及!一,切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性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城市排】水标准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饮食、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行业排?放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隔毛处【理后才能接驳—下水道?。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场地—、洗车场、石材加工!厂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接户?。井前设?置清洗槽和沉淀池】等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 ,第五: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具有节能型!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节,能灯具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但不得影响其功!能和道路《交,通且应?。取得其权《属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 第五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的应当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五: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剪修!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完毕【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搬迁和补【装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人具体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有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抢修作【业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保证市公共消【火栓:的供水安全因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时【市区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在:市,政公:共消火栓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  : (一)擅自—使用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 (二)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   (三》)盗窃?。、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公共》消火:。栓;:   《(四)其他损害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十八!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 (二?)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市(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江府[19—99]?50:号)以及2000年!10:月9日?市府办发布的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