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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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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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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
《 ,。(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
(—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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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工商、环》保、园林、城管、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应根据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建设
【
: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第七条!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以及高新—区、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产权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
》 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建设拆除或迁移】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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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以《。下作业
》 (?一)占用城市—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摆卖牌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二)?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材:。料、抛卸重物等;】
,
(三)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明火作业;
】
(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装《卸(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五)破坏路侧石】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出入口;
】 (六)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腐蚀性物】体;
(七)!车载物拖刮路面、设!置路障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它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需采取保护》和加固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
挖】掘工程若自行—修复路面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占用的性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标【志,;,
(三—),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渣《土;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 (四)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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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及时报告其主】管,机关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
第二十二条 占】用和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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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涵安》全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桥!涵设施;
(!二):。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 :(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构】),筑物;
(】六)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验收同时将有关【管,线竣工资料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修建—建筑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维修和清於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在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
》
第三十《八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注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有关行?业,标准
?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 对?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
,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 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书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气体等;
—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管道?及至接户《井(含接户井—和楼宇四《周的管、渠》)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接《户井至排《水户的所有管道【。(包括?化粪池及其进出管道!)由排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或维修费用
!接户:井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排出场地》范围外的《排水管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以及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排《水,立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第一个检查井】
,
第四十三条 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通畅】。并,向社会公开》维修电话同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公,安、交通、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作业】。需要:临时停止排水时各】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配合抢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在《进行规?划审批期间应征询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管位、》管径、高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十六!条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移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时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迁—移,、改:建排水设施》。以及一切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性》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城市排《水标准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饮食、《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行业排放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隔:毛处理后才能接【驳下水?道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场,地、洗车场、石材加!工,厂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接户井前设置清洗】槽和沉淀《池等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具有节能型!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节能灯具—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但》不得影响其功能【和道路交通》。且应取得其》权属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的应当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五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剪修
?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完毕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搬迁和补装【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人具体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有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抢修作《业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保证市公》共消火?栓的供水安全因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时市区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六十四条 在市政!公共消火栓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
(二)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 (三)盗窃【、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公—。共消火栓;
】 (:四)其他损害—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十八!。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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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市(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江府《。[1999]50号!)以:及2000年10月!9日:市府办发布的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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