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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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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 江府[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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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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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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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
《(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
(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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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
(五)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附?设于城市道》路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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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工,商、环保、园—林、城管《、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应根据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建》设
《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第七条 】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以及—高新区、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产权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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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建设拆除或迁】移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种【管,线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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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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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 (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以下作业!
(一)占用!城市: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摆卖牌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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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材料、!抛卸重物等》;
》(三)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明火作业;【
《(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装卸(】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五)破?坏路侧石《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出入口;】
(六)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腐:蚀性:物体;?
《(七)车载物拖刮路!面、设?置路障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它—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需采取保护和】加固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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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工程—若自:行修复?路面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挖!掘修复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占,用,的性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反《光标志;
】(三)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渣土;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四】)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 :(五)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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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及】时,报告其主管》机关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第二十二条 —占用和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涵安!全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格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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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涵设施;
! (二)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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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构)筑》物;
《 (?六)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验收同时将有—关管线?竣工:资料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或修建?建筑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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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维修和清於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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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在: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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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十八—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注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有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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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 对: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 ?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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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书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 :(六:)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管道及至《接户:井,(含:接户:井和楼?宇四周的管、渠)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接户井【至排水户的所有【管道:(包括化粪池及【其进出管道)由排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或维修费用—
: 接?户井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排出场地—范围外的排水管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以及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排水立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第一】个检:查井
第四—十三条 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通畅并!向社会公开维修电话!同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公安、交通!、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
?抢修作业《需要临时停止排水】时各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配合抢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在进行规!划,审批期间应征询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管》位、管径、》高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十六条】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移】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影响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时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迁移、】改建排水设施以及一!切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性【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城市!。排水标准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
第五十条 饮食】、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行业排放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或隔?毛处:理后才能接驳下水道!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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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场地、洗车场、石】材,加工:厂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接户井前】设置清洗《槽和沉淀池等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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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具有?节能型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节《。能灯具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但不得影响》其功:。。能和:。道路交通且应—取,得其权?属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的?应当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第:五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剪修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
!
第六十《一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完—毕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搬迁和》补装:市政公共消火—栓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人?具,。体负责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有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抢修作业需要】暂停供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保证市公共消火栓!的供水安全》因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消,防供水?时市区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在市政公共消火栓】设施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 (一)擅—自使:用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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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 (三《)盗窃?、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公共!消火栓;
(!。四)其他损》害市政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投入使用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六十八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活:动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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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各,市,(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江府[1《。999]50号)】以及20《00年10月9日市!府办发布《的,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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