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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一)申!。请表;  】 ,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记录跟?。踪表;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 —。    《 (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    — ,(七)其它》有关资料《 《    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 ,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 :。     (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  ! , , (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 (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 —   《  (五)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 :     (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 !。    (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 【    (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   ?  (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     (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 第十一条 】 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