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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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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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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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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一)申?请表:;
《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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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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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记录:跟踪表;《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
(!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 (七《。)其它有关资料【
】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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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 : ,。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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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 , 》(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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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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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
》 (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 》 (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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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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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 ,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
: 《 (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
! ,(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
! : ,。 :(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 (【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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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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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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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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