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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一!)申请表; !  :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记录—跟踪表;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  】   (《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     (七】)其它有关资料 】    — 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    》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 , ,     (—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第八条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 !     (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 【。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   ?  (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 !    (五)【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   ?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  】   (《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  》。   (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 !    (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   (《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  ?   (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 :。 第十一条 】。 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 】。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