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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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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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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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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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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 (一)申请表;!
《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记录跟踪【表;: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
《
》 , (: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 (七》)其:它有关?资料
?。
【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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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 ,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
》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 (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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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
!。 : (》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
?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 (?。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
? (五】)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 ? ,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 : ,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
【 (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 ?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
?。 ? (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
【 ?(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 : (?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 (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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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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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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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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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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