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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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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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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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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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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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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 , (一)《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记录跟】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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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
! , (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复印件);】。
— (七《),。其它有关《资料
】 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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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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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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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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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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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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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
—。 : (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
》 ?(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
— 《 , (五)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 《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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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 , ,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
(!。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
】 (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
! 《(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 (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 : (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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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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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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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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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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