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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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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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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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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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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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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第!六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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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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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 》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
—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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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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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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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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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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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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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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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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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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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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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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