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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 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 第六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 第七条》 ,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 第八—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 ?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九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 ,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  ?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 》。 第十?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 ?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 第十二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