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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 : : 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 第六条 】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 :第七条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 《 第八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 ,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    —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 ,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 :。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 : : 第十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 第十一条】 ,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 》 第十二《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