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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 ?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第,六条 ?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 第七!。。条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 ,。  :  :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    —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  :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 ,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 第十!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 : ,。 :。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 ,。 第十二—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