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
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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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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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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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
第七条 !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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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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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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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 ,。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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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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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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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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