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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浙水管[20【15]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4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 : 第三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 ?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 ? 第十条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 ,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 , ,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 《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