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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浙水—管[2015—]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4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 :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 —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  ?  :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 第】。十,条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   》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