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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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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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管:[20?15]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4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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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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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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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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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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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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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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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 《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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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九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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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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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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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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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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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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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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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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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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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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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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