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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浙水?管[:2015]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4日 》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 《 第四条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 ?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   》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 :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第十:条,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  :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 , ,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 ? ,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 第十九条 【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