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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浙水管[】2015]46号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4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 :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第五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 》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 ? 第?八,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   《 ,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 第十条 !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    》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 第十四】条 :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