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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浙水—管,[2015]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 ,2015年9月1】4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 ?。    》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 《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 :    (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 (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 第十条】 :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   !  (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 ?    《(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三)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 》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 ?  《   ?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 —     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 ? :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 ,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 ! 》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