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工程验收
9.0.1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0.2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9.0.3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质量检验项目、方法及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
9.0.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复验及外观检查,并应填写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
2 开工、竣工报告;
3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施工业务联系单、监理业务联系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4 设计交底及工程技术会议纪要;
5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复核及施工测量放样复核记录;
6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地基和基础的验收记录;
7 混凝土、砂浆、防腐、焊接、管道连接检验记录;
8 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的工程记录;
9 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单;
10 管材、管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记录;
11 各类材料试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
12 管道水压试压、冲洗和消毒检验记录;
1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上级部门审批记录;
14 回填施工及回填土密实度检验记录;
15 全套竣工图、初验整改通知单、终验报告单、验收会议记录。
9.0.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9.0.6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并应办理竣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