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道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采用的管材、管件、附件和主要原材料必须实行进场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应复验,验收合格后的产品应妥善保管。
7.1.2 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7.1.3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规定,并应遵守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十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
2 新建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对既有管道的保护措施应征求相关单位的认可。
3 新建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7.1.4 管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布置管道施工场地,并应按有关规定取得临时占用道路和用地等公共设施的手续。
7.1.5 寒冷地区管道冬期施工、安装时,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