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程序的通知浙水保[2015]17号 建标库

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程序的通知

浙水保[2015]1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简化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权限如下:
    (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由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省交通运输厅不再组织预审和出具预审意见。省水利厅或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有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设区的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有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四、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报送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基础资料。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01]2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