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混凝土模块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30-2015 建标库

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模块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7.1.2  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依次进行。

7.1.3  模块砌体工程的检验批可按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当相关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模块,不超过250m3的砌体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4  模块砌体工程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合格;

    3  允许偏差项目,最大超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7.1.5  模块砌体工程下列部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做相应的影像和文字记录:

    1  基础;

    2  变形缝;

    3  砌体内的竖向钢筋、水平钢筋、箍筋及拉结钢筋网片等;

    4  芯柱灌孔混凝土;

    5  构造柱钢筋;

    6  其他隐蔽工程。

7.1.6  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及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施工方案;

    4  模块、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及现场验收记录;

    5  砌筑砂浆和灌孔凝土的配合比设计通知单;

    6  砌筑砂浆和灌孔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  施工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

    11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7.1.7  模块砌体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灌孔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7.1.8  当模块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