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模块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7.1.2 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依次进行。
7.1.3 模块砌体工程的检验批可按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当相关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模块,不超过250m3的砌体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4 模块砌体工程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合格;
3 允许偏差项目,最大超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7.1.5 模块砌体工程下列部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做相应的影像和文字记录:
1 基础;
2 变形缝;
3 砌体内的竖向钢筋、水平钢筋、箍筋及拉结钢筋网片等;
4 芯柱灌孔混凝土;
5 构造柱钢筋;
6 其他隐蔽工程。
7.1.6 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及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施工方案;
4 模块、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及现场验收记录;
5 砌筑砂浆和灌孔凝土的配合比设计通知单;
6 砌筑砂浆和灌孔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 施工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
11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7.1.7 模块砌体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灌孔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1.8 当模块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