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模块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2 模块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施工现场的模块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模块的强度等级、型号、批量和生产日期。应核对模块的强度等级、模数,特别是圆形井的弧度模数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 模块外表应完好,表面和孔内污物应清理干净。
3 采用已预留管道孔的预制模块应检查孔径是否和管道外径尺寸一致。当模块无预留管道孔模块时应在地面进行管道孔切割并进行标记。
6.1.3 模块应对孔、错缝砌筑。轴头模块砌筑采取约束措施时可重缝。
6.1.4 当气候干燥炎热时,应在砌筑前1h~2h对模块进行喷水湿润。
6.1.5 模块日砌筑高度应根据气温、墙体部位等不同情况分别控制,常温条件下的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2m内,干砌施工可适当增加日砌筑高度。
6.1.6 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模块不得在同一结构中混砌。
6.1.7 当模块砌体高度大于2m时应搭设脚手架,脚手架不得与正在砌筑的模块砌体连结。
6.1.8 现场施工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