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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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1-】07-?08
《 生效时间 20!1,2-09-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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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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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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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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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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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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