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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 ?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