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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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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时》间 :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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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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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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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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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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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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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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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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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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