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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