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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1-07-0【8 《 ,生效时间 20【12:。。-09-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