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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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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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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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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2-09】-0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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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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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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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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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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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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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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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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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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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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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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