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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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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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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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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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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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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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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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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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