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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