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 颁—布时间 2011-!07-08 】 生效时间 —2012-09-】0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 ,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