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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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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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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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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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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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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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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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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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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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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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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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