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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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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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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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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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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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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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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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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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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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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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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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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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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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