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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颁布时间 20【11-07-08 ! 生效时间 】201?2-09-0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