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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颁布时间 2【011-07-0】8 生—效时间 2012】-09-0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   ?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