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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 】 ? 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 —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  :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 5.计划》生育证明  【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 (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 ,  (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 , ,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 ,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   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