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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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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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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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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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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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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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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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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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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
!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 ,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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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
,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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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 5.计划生—育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 (: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 ,(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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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
【 ,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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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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