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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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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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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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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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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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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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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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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
》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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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 ,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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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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