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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 》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   5.》计划生育证明  !。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 (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   (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 , (: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  —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