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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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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
【 住房供应政策】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并?。纳入各区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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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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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选择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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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承担主责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任务?
建设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监管及组《织协调工作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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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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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
—。 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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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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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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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及》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商品房售价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 (四)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房产资料、!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及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初审!然,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部门、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建设部门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对象予以登【记,建档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第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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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兴建、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按市场?运作模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建—设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建—筑规范的标准体现经!济性、?适用性、《标准适度、节能省】地、功能齐全—。的原则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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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和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区:财政部门参考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率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及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和销售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和销售《对,象必须是由主管【部门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中以:公开方式轮候抽【取的家庭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纳!入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以,公开方?式抽取的保障对象】若1个月内不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或3个月内不!办,理购房手续的作自】动放:弃租赁或购房—资格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轮侯
第【二十二条《 承租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应,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3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区建设局及区民政局!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于【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作【放弃租赁处理—;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确有困》难的经上述》。。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3个月内【申请人若原》租,住政府公房的必须退!出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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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5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允—。许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回购的房屋》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局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以上的可《上市出售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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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交》土地收益《成为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能办理赠】与、抵押(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按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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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限制规定需在购【房合同中载明约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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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且】5,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
】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不按公开抽取】结果出售或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律无?效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由区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房屋!退回已收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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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或租房?的由所属区建—设,部门取消其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且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按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补,齐差价对已》租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区建设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工企业【。按照统一规划—为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住房可比照】本暂行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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