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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  】。 住房供应政策【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并纳—入各:区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选择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承担主责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任务 《  建?设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监管》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   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及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商品房售价】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  (二)住房证明!;,。  ?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房产资料、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及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初审然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部门、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建设部门】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对象予以登记—建档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 第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兴建、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按,市场运?作模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建!设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建筑规范的标准!体现经济性》、适用性、标准适度!、节能省地、功能】齐全的原则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和《。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区财政部门参考】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率?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及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和销!售,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和销【售对象必须是由主管!部门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中以公!开方式轮候抽取【的家庭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纳—入,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以公开方!式抽取的保障对象若!1个月内不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或—3个月内不办—理购房手续的—作自动?放弃租赁或购房资格!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轮侯 第二!十二条 承租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应】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3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区建设》局及区民政局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于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作放弃租】赁,处理;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确有困难】的,经上述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 第二十三条— 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3个月内【申请人若原租住政府!公,房的必须退出—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5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允,许,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回—购的房?屋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局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以,上的可上市出售【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交》土地收益成为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能办理赠与!、抵押?(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按揭【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限制规定需!在购:房合同中载明约【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且5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 — ,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不按公开抽取—结果出售或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律无》效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由区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房】。屋退回已收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或租房的—由所属?区建设部门取消其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且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按?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补齐差价对【已租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区建设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工企!业按照统一规划为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住:房可比照本暂—行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