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广东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申请、分配、管理应!当遵循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吸纳的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仍按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群体的过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起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负《总,。责协调住建、国土】、规:划、发改、民政、财!政、:物价、?地税、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做好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进行维护和管理!。对保障家庭和个【人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以》及房源情《况
:
?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落实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用地【规划、总《体布局以及》落实规?划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立项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筹,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实!施保障的对象—。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
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立》项、土地安》排、资金、建设和分!配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八,条 :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
? (三)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
》
(四》)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
】。。 (五)政府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六《)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和,改造只租不售—的住房
《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九?条 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条 符合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执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环!保、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综!合考虑?经济、?实用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第十二条— 约定配《建要求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比例和】相关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相应政策自行—制订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建设大》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规划集《中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以《。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
第四章 资金】筹集:
,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政府应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二?)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 (三)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 (八)》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
— 另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少收的土地出!让,等,相关收益可计作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 !。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第五章 】。用地安?排
第《十七条 保障用地供!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储备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要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第十八条 !拓宽供地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
第十?九条 满足用地需求!在通过划拨》安排的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还不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的必须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解决 —
第六《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准入条件
】
, ,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区应!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准入条件以后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完善【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扩大保障范围
!
: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包括家庭和单】身人士)不受户籍】。限,制但必?须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且没有自有—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自行制【。订)
《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供】应对象为园区内【企业职工
—第二十一《条 审核程序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以及办理【。相关租?。赁手续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及社区街道具】体,负责并参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程序及审批【。。时限办?理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企【业制订租赁方—案并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备案《后直接与申请—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政!府通过网签合同的方!。式实施监管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由【企,业自行安排租赁并将!。安置情?况报所在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的群体原则上实施!。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规范房》屋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 强化退出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参照廉租】住房年审办法执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出租人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查处违《约行为
》 (一)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6.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基建的租金!骗租行为由住房【保障部?门在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营运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明晰产权—归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公布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申诉渠道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和数量、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在当地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查违:法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目标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2011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已建设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管理办法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