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佛府《[2005]2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
》。
, (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公【共市政设施意识【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八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组织养护、维】修工作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投资》效,益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
第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路段!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侧石(道【牙石);《
: (六)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装《卸货:物;
》 (:七)破坏道路侧【。石和私设斜》坡;
》 (八)向路面【堆,放垃圾、排放余泥】或污水;
【 (九?)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十—)其他损害道路及其!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辖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上》述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报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临时《占用期间《凡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原道路等—级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支付)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网、消》防、热?力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或—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规划部门审批—再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交通】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待?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挖掘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整,板路面修复处理
】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供水、污】水、燃气《等压力管《)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地段、!范围、期限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改变》位置:、范围、延期等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须严《加保护?。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桥涵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桥涵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及时组织维】修、养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等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超载—行车、试《。刹车;
《
?(三)?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和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
?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立?交桥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六?)利用?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等危及本条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本》条,所指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的建(构)筑物;!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本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桥涵!(梁)、隧道—、立交桥及人行【天桥须遵守限高、限!重、:限宽、?。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立!交桥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需跨越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实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单位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先》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接】。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时应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并按规定《接入后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施工期限;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应拆除临时》接入的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入(》含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应承担接驳】。市政管网《设施所需费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接驳【
第二十八条 】排,。水用:。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
: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六)违反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降低或—改,变排水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及!易,造成阻?塞的油污物》须经处理并达标(】经环保部门检—测)后方可排放由】于超标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和淤塞;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所?需迁移、改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堵截通!水抢修时排》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保—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安装(》迁移:)申报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灯杆作宣传、拉!搭等用途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通部门迅速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
(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坏》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及区域性》垃圾转运站除外)】。
第四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屋—)、公?共厕所(公共卫【生屋)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政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使用构成影】响必须征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时其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迁移《方案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
!。
?拆除、迁移和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屋)、公共】。垃圾桶(斗)等接】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以及》机关、学《校、厂矿等》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坭,及水:坭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
!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
(【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余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第五十一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
第】。六章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依附于其的》排水管网、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等附属!。设施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
!。
(二)建筑】物周边渠、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渣)【池等引出井至市政排!水接入井(不—含市政排水管道上】的接:入井:)之间的管道清疏】及井座(盖)的【维护管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市》政排水接《入,井起至所有的市政】管网(含《其上:的井座、井盖)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的照明设施除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和《维修养护外其余【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五!)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以及建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
?(六)排水涌—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水泵站、—抽,升站由按《其,。权属分别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七)公共停车—场(独?立)、桥涵(梁)、!隧道、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 (八)《与小区配套》建设的位于城市道路!侧并向外《开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由【发展:商出:资并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发展【商向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九):与小区?。配套同时建设—、专用服务于—小,区范围?内的果皮《箱、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垃圾?收集屋由发展—商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发展商移—交物业管理
!。(十)城市垃圾中转!站、居民垃圾—。收集屋?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第五十五条【 市政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于疏于?职责而未能保障【公共设施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到》公路局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