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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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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府[:2005]2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
—。 (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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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公共市政设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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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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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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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八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组!织养护、维修—工作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投?资效益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路段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侧石(道牙石);】
(六)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装:卸货物;
(!七)破坏道路侧石】和,私设:斜坡;?
(八)向】路,面堆放垃《。圾、排放余泥或污】水;
(九)!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十)其!他损:害道路及其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辖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
上述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报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临时占?用期间凡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原道路等!级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支付)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网《、消防、热力—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或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规划部!门审批再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交?。通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待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整】。板路面修《。复处理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供】水、污水、燃气等压!。力管)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地段、范围》、期:限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改变位置、范!围、延期等》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须严—加保:护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桥涵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桥?涵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及时组织维!修、养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等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 (:二)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超载行车》、试刹车;
【 , (三)《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和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
【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立交》桥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利用《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等危及《本条: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
》 (七?。。)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本条所指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的建!(构)筑物》;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本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桥涵!(梁)、隧道、立交!桥及人行天桥须遵守!。限高、限重、限宽、!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立:交桥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需《跨越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实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单位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先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接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时应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并按规定接入后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施工期限;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应拆除】临时:接入:的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入(含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应【承担接驳市政—管网设施所》需费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接驳《
第二十八条 排!水用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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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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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六】)违反?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降低或改变》排水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及易造成阻】塞的油污物须经处】理并达?标(经环保部门检】。测)后方可排放由】于超标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和淤塞;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所需迁!移、改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堵截通水》抢修时排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保《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
《
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安装(—迁移)申报》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灯杆《作宣传、拉搭—等用途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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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通部门迅【速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
— (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坏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及?区域性垃圾转运站】除外)?
第四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屋【)、公共厕所—(公:共卫生屋)》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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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政】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使用》。构成影响必》须,征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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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时其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迁移—方案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
? 拆除、《迁移和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屋)、公共垃圾桶】(,斗)等接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以》及机关、学校—、厂矿?等,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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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坭,及,水坭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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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
(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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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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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余?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第五十一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
第六章【。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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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 (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依?附于其?的排:水管:网、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等附】属设施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
— (二)建筑—物,周边渠、《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渣)池—等引出井至市政【排,水接入井(不含【市政排水《管道上的接入井【)之间?的管道清《疏,及井座(盖)的【维护:。管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市政排《水接入井起至所有】的市政管《网(含其上的井【。座,、井盖)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的,照,明设施除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和维—修养护外其》余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五)《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以及】建,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六)排水涌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水泵?站、抽升《站由按其权属分别】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七)!公共:停车场(独立)【、桥涵(《梁)、隧道》、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八)与!小区配套《。建设的位于城市道路!侧并向外《开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由【发展商出资并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发展商向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 (九)与小区】。配套同时建》设、专用服务于小】区,范围内?的果皮箱、》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垃:圾收集屋由发展商】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发展商移交物业】管理
《 , (:十)城市《垃圾中转站》、居民垃圾收集屋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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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第五十五】条 市政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于疏于职责—而未能保障公共设施!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到公路局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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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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