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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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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府[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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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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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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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
: :(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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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 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公共市政!设施意?识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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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八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组织养护、》维修工作《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投资效益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路【段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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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侧石》(道牙石《);
(【六)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装卸货物;
】 (七)破坏【道路:侧石和私《设斜坡;
—。 (八《),向,路面堆放垃圾、排放!。余泥或污水;
【
?(九)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十)其他《损害道路及》其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辖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 :上,述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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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报?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临时》。占用期?间凡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原道路等级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支付)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网、消防、》热力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或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规—。划部门审批再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交通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待: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挖掘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整板路《面修:复处理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供水、污》水、燃气等压力管】)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地:段、范?围、期限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改变位置、【。范,围、延?期,等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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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须严加保【护,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桥涵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桥涵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及时组织维!修、养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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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等: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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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损:坏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 :(二:)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超载行—车,、,试刹:车,;
(—三):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和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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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在桥梁隧【。道,、立交桥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利!用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等危:及本条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本条所!指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的建(构)筑物【;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本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桥—涵,(梁)、隧道—、立交桥及人—行天桥须《。遵守限高《、限重?、限宽、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立交》。桥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需?跨,越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实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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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单位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先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接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时应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并按规定接入后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施工期限《;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应拆除临时接入!的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入(—含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应承—担接驳市政》管网设施所需—费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接驳
第二十!八条 排水》用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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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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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六【)违反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降低或改—变排水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及:易造成阻塞的—油污物须经处理并】达标(经环保—部门检测)后方【可排放?由,于超标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和淤塞;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所需迁移】、改: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堵截通水抢修!时排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保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完好率不】低于85%.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安【装(迁移)申报【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灯杆作宣!传、拉搭等用途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通部》门迅速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
《(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 (八)《其他损坏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及区域性!。垃圾转运《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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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屋?)、公共厕所(【。公,共卫生?屋)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政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使用构成!影响必须征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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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时其《。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迁移方案—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
: , 拆除、《迁移:和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屋)》、公共垃圾》桶(斗)等接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以《及,机关、学校、厂矿】等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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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坭及水坭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
(!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余?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第,五十:一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
第【六章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依附:于其的排《水管网?、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等附属!设施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周边渠、!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渣)池《等引出井至市政排水!接入井(不含市政】排水管道上的接【入井)之间》的管道清疏》及井座(《盖)的维护》管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市:政排水接入井起至所!有的:市政管网(含其【。上的井座、井—盖,)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的照明设施】除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和维修】。养护外其余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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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以及建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六)排水涌》。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水泵站》、抽升站由按其权】属分别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 (七)公共停】车场(独立)、桥】涵(梁?)、隧道、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八)与小区【配套建设的》位,于城市?道,路侧并向外开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由发展商》出资并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发展商《向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九)与!小区配套同时建设】、,专用服务于小—区范围内的果皮【箱、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垃圾收】集屋由发《展商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发展:商移交物业管理
!。 (十)城市垃圾!中转:站、居民垃圾收集】。。屋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第五十!五条: ,。市政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于—疏,于职:责而未?。能保障公共设施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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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到公路局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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