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佛府[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 ?   (《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公共市政!设施意识 —。第六条 《各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八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组织养护、维修工作!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投资效【。。益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路段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侧石《。。(道牙石);—   (六—。)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装卸:货物;  — (七)破坏道路】侧石和私设》斜坡;   【(八)向路》。面堆放垃《圾、排放余》泥或污?水;   (九】)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 (十?)其:他损害道路》及其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辖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上述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按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报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临:时,。占用:期间凡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原道路等级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支】。付)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网、【消防、热《。力,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或】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规《划部门审批再—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交,通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待!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整板路面!修复处理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供水、—污水、燃气等压力】管)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地段、?范围、期限》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改变位置、范围!、延期等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退场《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须严加保—护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桥涵【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桥涵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及时组织维修、养】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涵(梁【)、隧道《(地下过街隧道)】、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等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  (二)》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超载:行车、试刹车—;   (三)】在桥涵、隧道内【。。、立交?桥上和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立交:桥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利用: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等危及本【条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 《  (七)》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本条所指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的建(构)筑物】;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本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桥!涵(梁)、》隧道、立《交桥及人《行天:桥须遵守限高、【限重、限《宽,、,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立交—桥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需跨:越,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实【施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单位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先》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接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时应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核准手续并按规定!接入后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施工【期,限;临时排》水许可证期满后应拆!除临:时,接入的管道及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入(含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应承担?接驳市政管网—设施所需《费,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接驳 第二!十八条 排水用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六)违反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降低或改!变,排水: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及易造!成阻塞的油污—物,须经处理并达标(】经环保部《门检测?)后方可排》放由:于超标?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和淤塞;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所需》迁移、改《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堵截通》水抢修时排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保!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 ,。。 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安装(迁移)申报】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灯杆作宣—传、拉搭等用途【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通部《门迅速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   【(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  :(八)其他损坏【。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及区域性垃圾转【。运站除外) 第】四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屋》)、公共厕》所(公共卫生屋【),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政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使用构成影》响必须?征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时其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迁移方案》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 —   拆《除、迁移和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屋):、公共垃《圾桶(斗《)等接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以【及机关、学校—、厂矿等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坭及水坭—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  !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   《(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余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 第五十《一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 , 第六章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   (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依附:。于其的排水管网、】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等附属【设施: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  【 (二)《建筑物周边渠、【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渣)池等引出!井至:市政:排水接?入井(不《。含,市政排水管道上【的接:入井)之间的管道清!疏及:井,。座(盖)的维护【管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市】政排水接入》井起至所有的—。市政管网(》。含其上?的井:座、井?盖)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的照明》设施除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和维修养护外其!余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 (五)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以及建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 ,。 , (六)排水—涌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水泵站【、抽升站《由按其权属分—别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组织维?护管理 》  (七)公—共停:车场(独《。立,),、桥涵(梁》)、隧道、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八)与小区—配套建设的位于【。城市道路侧并向【外开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由发展商出资并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发展【商向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   (九)与【小区配套《同时建设、专用【服务于小区范围【。内,。的果皮箱、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垃圾收集屋由发】展商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发展商移交物业管!理   (十【)城市垃圾中转站】、居民垃圾收—集,屋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第五十五!条 :。市政: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于:疏于职责而未能【保障公共设》施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到,公路局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