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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佛府[2005】]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结算编制审核 !第七条 预结—算编制、审核—是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结!算编制和送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并以《编制:、审核的结果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金额确定工》程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单列《编制审?核;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资金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安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  (三)建—设,单位送财《政部门受理资料包】括基建工程》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基建工程前期】费用:计划、设计图纸资】料,等;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如》发现编制的工程预算!超,出预算资金的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设计;?   (五)【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  (二《)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  (?二)招标文件—需由财政部》门备案、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出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  !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 , (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样本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条款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建设《。落实造价《控制措施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制度— (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变更【原则   (一)!。现场:办公即根《据工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集体决—定即在现场办公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决定分责办理即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按职会审即】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按职—责权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依法支付《;   (二)】下列工?程变更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 (四)《工程变更超》。出预算需增加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制度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务总—监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作书面【报告  》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工程—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务总【监的申请报告需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报送; !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财政性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性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 (三)《未经政府同意增加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 第:二十一条《 超预算监管 】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加?具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条 效绩评价】   (》。一)财政投》。。资工程在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效【绩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效绩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  : (三)效绩—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合同备【案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等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 , (一)《市监察局《作为组?织,和协调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有关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相关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的分项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招投【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在!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不得:再收取勘查》、设计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评估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作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相关单!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由相关】行业部门向》其资质认定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工》程变更制度流程图】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变更申请(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