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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佛府?[2005》]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 ,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结算编制审!核, 第七条 预【结算:编制、?审核是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结算编制和送审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并》以编制、审核—的结:果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金额确】定工:程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单列编制审核—;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资金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安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 , (:三)建设单位送财】政部门受理资料包】括基:建工程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基建工《程前期费《用,计划、?设计图纸资料等;】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如发现】编制的工程预算超出!预算资?。金的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设计:;   (五【)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需由—财政部门备》案、: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出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 ?  :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样本?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条款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 — ,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建设落实造!价控制措施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制《度, (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变更原则 【  (一)现场办公!即根据?。工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集体决定《即,在现场?办公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决定》分责:办理即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按!。职会审即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按】职责权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依法支》付,。。;  《 ,(二)下列工程【变更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 ,(四)?工程变更超出—预算需增加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制—度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务总监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作书面报告 — ,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 第十八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工程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务总》监的申请报告—需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财!政性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性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  :。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  :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 】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增加【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一条: 超预算监管—  ?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加具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条 《效绩:评价 《  (一《)财政投资工程【在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效?绩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二》)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效绩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 ,  (三《)效绩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合》同,备案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等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一)市《监察局作为组织【和协:调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有关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相关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的!。。分项: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 第四章 罚则 】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招投标的;  ! (:二)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在》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不得》。再收取勘查》。、设计?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评估】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作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相关单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由《相关行业部门向其资!质,认,定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工程:变更:制度流程图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变—更申请(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