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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佛府[》2005]》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  :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结算编】制审核 》第七条 预结算编】。。制、审?核是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结算编!制和送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并以编】制、审核的》结果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金额】确定工程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单?列编制审核; 【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资:金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安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 (三)建设单位】送财:政,部门受理资料包括基!建,工程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基建工程前期!费用计划、设—计图纸资料等; !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如发现编制的工】程预算超出预算【资金的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设计;— :  (五)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  (?二):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   (《二)招标文件需由】财,政部门备案》、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出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  :。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样本—。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条款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建设?落实造价《控制措施《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制度— (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变更原则   】(一)现场办公即】。根据:工,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集体决【定即在现场办公【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决定分责办理即】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按《职会审即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按职责?权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依法支付!; ?  (二《)下列?。工程:变更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四)工!程变:更超出?预算需增加》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制度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务总监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作书面报告 !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 第十?。八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  :。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工程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务总监的《申请报告需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报送; 《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财《政性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性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  :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  :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增:加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 第:二十一条 超预【算监管  —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加【具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条】 效绩?评价   (【一)财政投》资工程在《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效绩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二)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效绩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效绩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合同备案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等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 (一)市监察局】作为组织和协调【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有】关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相关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的分项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招:投标的; —  (二)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在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不得再—收取勘查《、,设,计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评【估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作》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相关】单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由相!关行业部门》向其资质《认定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工程变更】制度流程图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变更》申请(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