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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佛府[?2005《]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 ,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结算》编制审核 第七】。条 预结《。算编制、审核是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结算编?。制,和送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并以编制—、审:核的结果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金《额确定工《程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单列编制审核!;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资金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安《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 ,(,三)建设单位送【财政部门受理—资料包?括基建工程》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基建工程前】期费:用,计划、设计图—纸资料?等;  》。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如发现编制的工程预!。算超出预算资金【的,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设计;】   (五—)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  (二)》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   (二)—。招标文件《需由财政部门备【案、: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出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样本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条款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建设落实造价控!制措:。施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制度 (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变【更原则   【(一)现《场办公即《根据工?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集体决定即在现场!办公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决定分责办理!。即,。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按职会审即】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按职责权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依法支付!;,   (》。。二):下列工?。程变更?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  : (四)工程变更超!出预算需增加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制度 】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   (二》。),财务总监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作书面报告 —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工程》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务总监【的申请报告需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财政性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性?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  【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增加》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一】。条 超预算监管【 ,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加具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 第二十二条 【效绩评价《。 ,   (一》)财政投资工—程,。在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效绩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二)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效绩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  (三)效—绩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合—同备案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等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 (一)市监—察局作为组织和【协调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有关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相《关,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的!。分项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招!投标的;  【 (二)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在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不得再收取勘查】、设计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评估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作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相关单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由相关行《业部:门向其资质》认定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工程变更!制度流程图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变更申请(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