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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