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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