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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