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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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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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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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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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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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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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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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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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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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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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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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