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