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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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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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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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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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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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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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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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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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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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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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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攀折、损!毁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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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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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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