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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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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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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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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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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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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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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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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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