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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