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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佛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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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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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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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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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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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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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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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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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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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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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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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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