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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佛府办[2】006]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 — 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  (一《)核定征收  】。 ,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  》 (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 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需要完税》凭证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 第【二十一条 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征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代征协议规定!办理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 ?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坐支手【续,费 ?。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1个月的; 】  (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 》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等工作 【 ,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 ,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每月后3】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 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办税人员】 :。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管办:。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