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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61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 ,。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 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   (一)核定】征收  》 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  【 (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 】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调整 《。 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 — 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需要完税》凭证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 第二十一条 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征有关税费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代!征协:。议规定办理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 】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坐支》手续费 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  (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1个【月的:;   (—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 ,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每】月后3?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办税人员】 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管办《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