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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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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佛府办》[2006]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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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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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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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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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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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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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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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 (一)核—定,征收
》 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
—(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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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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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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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需:要完税?凭,证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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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
第二十》一条 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征《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代?征协议?规定办理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坐支手续费
【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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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1个月【。。。的;
《。 (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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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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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每月后3【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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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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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管办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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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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