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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佛:府,。办[2006]【361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 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 【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核定》征收  》。 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 ! ,  (?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 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需要完税凭证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 第—。二十:一条 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征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代征协议—规定办理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 》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坐支手续费 ! 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1】个月的; —  (?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 》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每月!。后3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 ,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办【税人:员 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管办】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 ,  (五)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