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佛府办[》20:0,6]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
, ,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
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
:
(一》。)核定征收》
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
》
(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
【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
—
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
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
》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需】要完税凭证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
:第二十一条 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征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代—。征协议规《定办理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坐支手续费
【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 (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1个月的;【
: (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等工作
】
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
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帐簿和纳!税人档案每》月后3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
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办税人员
—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管办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