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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 娄?政办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 ,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娄底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私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房《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两层及两层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私人?投资的自建自—用房屋、私人—合伙投资自建自【用房屋及拆迁—安置自建自用房屋】 《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现场放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五条? 私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砖》混结构私房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第六条 建房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发包—可以:采取委托发包也【可实行招《标发包由建房人自】主选择? , 》 第七条 私房】建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还需具!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 ,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房,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房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和规:定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补齐有关资料— —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依据 《 第十!条 :对建:房人办理《私房施工许可证按】省里的有效收费依】据收取相应费用【并实:行,优惠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者质】量低劣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建房人?和承包?人应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十二条 临街】建设:私房施工现》场应:设置遮挡围栏临【街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非临》街建:设使用木脚手架的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竹脚》手,架和单排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 !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垃圾!。乱摆乱堆的或者【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停:工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私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质监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房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质监】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房人和承—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作,。出罚:款处理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拆!。除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私房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或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无工商营业!执照:、,超越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 第【十六条 《建,房人:对私房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私《房建设现场放—线、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所!有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私》人投资?。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