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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娄政办【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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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娄底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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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私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房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两层及两层【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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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私人投—资的自建自》用房屋、私人合伙投!资自建自用房屋【及拆迁安置》自,建自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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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现场放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五条 私—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砖混结构私!房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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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房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发包可以采【取委托发包也可【实行招标发包—由建房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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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私:房建: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
?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还需具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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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建房》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和规】定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补齐有?关资料
!。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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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建!房人办理《私房施工许》可证按?省里的有效收费依】据收取?相应费用并实行优】惠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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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者质—量低劣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建房人和承包人应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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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临街】建设私房施工—现,场应设置《。遮挡围栏临》街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非《临街建设《使用木脚手架—的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竹脚手架和单排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垃圾】乱,。摆乱堆的或者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停工》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私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质监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房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质监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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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房人和?承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作出罚!款,。。处理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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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私:房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或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无工商营】业执:照,、超越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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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房人对私房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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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私房建设现场放!。线、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所有—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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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私【人,投资: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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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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