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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娄政办!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娄底—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私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房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两层:。及,两层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私人】投资:的自建自《用房屋、私人合伙投!资自建自用房—屋及拆迁《。安置:自建自?用房屋 !。。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现场放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五条 私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砖混结?构私房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 第六条 建—房,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发包可以采】取委托发包》。也可实?行,招,标发包由建房人自】主选择 ! 第七条 私【房建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还需具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房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房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和规定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补齐【有关资料 】。 ,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依据 】 ? 第十条 对建房人!办理私房施工许【。。可证按省里的有【。效收费依据收—。取相应费用》并实行优惠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者质量【低劣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建房人和承包【人应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二条 临街【建设私房施工现场】应设置遮挡》围栏临街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非临】街建设使用木脚手】架的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竹脚手架和—单排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 《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垃?圾乱摆乱堆的或者】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停工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 》。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私: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质《监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房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质监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房人和承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作出罚款处理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拆除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私】房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或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无工商营业执照、超!越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十六条】 ,。。建房人对私房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私房建设现场放线!、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所有?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私人投资《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