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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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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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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 :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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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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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
— : ,(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
— (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
【。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
—第,十,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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