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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   ?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     》。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 , ,(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    【 (: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 第十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