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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 第十三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条, ,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 ,   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 ?    (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   ! ,。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 第十【。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