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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  : 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   (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  —   (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 !  :  (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   —。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 第十】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