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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 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 :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    】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 第十三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  :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 》第十七条 》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 (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  《   (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 】  :。   (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   【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 第十八条 【 ,。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