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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年1】2月:2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 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投资人?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特点由投》资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本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发】布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公布:  ? 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及时发《布信:息招标?。人不依法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三)招标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要时可—以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   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不采取资】格预审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十!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调整资—格,预审条件重新招【标但技术复杂或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建设工》程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不采取资格预【审,符,合资质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十名且招标人需【减少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随机】抽,取十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   对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属,。。。一,般性:建设:工程只评《审经济标并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办法即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进行投标【报价开标后按有关】规定计算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的投标》基准价再计算—两者: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二—)属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方法外可!对工程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八条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价】不设标底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投标竞价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疑问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送达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 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收】取,但应存入招》。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共《同开:设的银行专》户  《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服务机构【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  : (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人或同【一机构编制的; !  (五《)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存在大量类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主持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二):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   (《三)地点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  (?四)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次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须验《证且不要求密—封的证明材料的【;  《 (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的认定!和专家库的组建【、,。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家资格的初审和本】专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可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业?工程专家库为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的:情况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从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或相关】专,业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不!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使用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提供服务《协助招标人随机抽】取专家负责通—知专:家到场 《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 ,。 ,。。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实行屏《蔽、变声处理等封闭!式管理对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存档备查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报告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实?行的:封闭式管理》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   (一)—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不】足五个邀请》招标不足《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应作为废标—处理:的;   (【三)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查实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函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具体的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的,;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   (《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不得?将中标建设》。工,。程违:法分包?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 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二)未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或者【公开招标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招标、开!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九)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三)转?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理招标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 第六十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三)将中标工】程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票的;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 :  (三)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六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出 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本条—例所称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  : 本条例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 :   本条例所称】的控股是指投资占】建设工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