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防 排 烟
9.2.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排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2.2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靠外墙,且可开启外窗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可利用的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
9.2.3 厂房内设计值班人数超过15人时,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内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不具备直接自然排烟条件且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长度大于60m的疏散走道。
9.2.4 防排烟设施的面积、风量、风速、压力等要求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