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室内电气设备
6.2.1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专用房间、洞室内;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墙应为防火墙;
3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
4 专用房间不宜开窗;
5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6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7 应按本规范第6.1.6条、第6.1.7条的规定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8 应配置适用的灭火设备。
6.2.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母线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屏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直流屏室等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