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电气设备
6.1 室外电气设备
6.1.1 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表6.1.1 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m)
6.1.2 油量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油量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6.1.3 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6.1.1条、第6.1.2条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1.0m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4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1.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0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0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A1.50防火门或A1.50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6.1.5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集油池。
6.1.6 贮油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设置贮油坑加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3 贮油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金属格栅滤网;
4 贮油坑尺寸应大于变压器外缘1.0m。贮油坑上部宜装设金属格栅,栅条净距不应大于40mm,并应在其上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6.1.7 集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 当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100%的油量确定;
3 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