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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三《)竣工验收资料;】 ,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