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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