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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 ,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 ,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