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 ,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