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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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 ,。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 (四)债权【、债:务情况;
— (五?)税费计缴》情况;?
: (六)《建设成本情况;
】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 (七)建设成【本,情况:;
?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