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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 ,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