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 ,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 ,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