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 ,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 ,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