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 , (六)《债,权债务情况;
【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