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  (?七)建?设成本情况;  】 (八)税费计缴】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