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 《 》 第二章 审—计计划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 【 ?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 : ? 》。 【 : 《 , 》 【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 》。 】 ? 》 》。 : 【 ,。 《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 》 — : — ! : 》 《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 —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