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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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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9月23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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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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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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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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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县】),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五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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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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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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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 (《。三)信?息网络、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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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雷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者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二《)规:划报建审核》书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修改设计!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高度三十米、【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分阶—段检测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的安装进行监理【防雷装置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 : ,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二)防《雷装置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
(三!),委托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重新—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
第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测和维《护制度?。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害情况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
— ? (二)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四)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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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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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或者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防雷抗?静电工程
【 ,。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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