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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 】  : , 2001年—11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9月2!。3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县—)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   《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信息网络—。、,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 (五)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雷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者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二【)规划报建审核书】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修改设计》。。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高度三十米、!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分《阶段检测《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的:安装:进行监?理防雷装《置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 第】十四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二)防雷—装置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    ! (三)委托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重新:。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测?和维护制度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害情况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四)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或者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防雷?抗静电工程》   《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