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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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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9月2—3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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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县—)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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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网络、—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五)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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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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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雷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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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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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 (二)规划—报建审核书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修!改设计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高,度三十米、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分阶段检测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的安!装进行监理防雷装】置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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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 (二)防雷装置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
】(三)委托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重新【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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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 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 第十?八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测和【维护:。制度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害情况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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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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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四)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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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或者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防雷》抗静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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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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